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5號
TNDM,113,單禁沒,25,202401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貳佰貳拾壹盒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符芮瑜因過失輸入禁藥案件,業經聲請 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22 1盒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經查: ㈠被告因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業據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15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於112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及被告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扣案之含有尼 古丁成分而屬禁藥之「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221盒,係 被告所有並供實行上開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核非無當,應 予准許。
 ㈡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 45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22 1盒,因含尼古丁成分,而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之禁藥,然現行有效法令並未就單純持有尼古丁之舉 設有刑事處罰規定,故非屬違禁物,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或法律規定應予銷燬之物,是就聲請所指銷燬部分,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