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89號
TNDM,112,訴,108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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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7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空白付款單據壹張,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欄所示署押、印文,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霖園投資市場部顧問經理王立宏」識別證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一、柯灃育於民國112年9月5日前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金利興」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員共三人以上(無證據證 明有未滿18歲之人),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參與組織犯罪部分另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擔任俗稱之「面交車手」, 約定由柯灃育取得收取現金之1.5%為報酬。柯灃育、「金利 興」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 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可利用「霖園」APP投資 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 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柯灃育會面,柯灃育 到場後先向丙○○出示偽造之「霖園投資市場部顧問經理王立 宏」識別證,以表彰其為「霖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霖園公司)之員工,柯灃育於收受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現金 後,在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付款單據上偽簽「王立宏」署押 ,並交付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付款單據給丙○○,足生損害於 霖園公司、王立宏及丙○○,之後柯灃育再將取得之現金交付 「金利興」。嗣丙○○發覺有異報警處理,丙○○於附表編號14 所示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將「假鈔」1袋( 金額如附表編號14所示)交付柯灃育,柯灃育則將附表編號 14所示付款單據交付丙○○,旋即遭埋伏員警逮捕而未遂。二、案經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柯灃育於本院依法 調查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 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 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 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 使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警卷第27至33頁)、被告之面交及匯款一覽表( 警卷第35頁)、扣押物及現場照片(警卷第37至41頁)、霖 園投資識別證影本(警卷第43頁)、被告扣押之手機內照片 (警卷第45頁)、空白付款單據(警卷第47頁)各1份、付 款單據影本14張(警卷第49至7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贓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1頁)、112年 度保管字第266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3頁)、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路口監視器調閱紀錄表(偵卷第 71至75頁)、112年11月14日員警提出之職務報告(偵卷第7 7頁)、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81至84頁) 、本院112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77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 33頁)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2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 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 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 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 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 書之特別規定;又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 書,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910號、91年度台上字第7108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明知霖園公司識別證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 造之物,仍於向告訴人收款時配戴在身上,佯裝為霖園公司 市場部顧問經理王立宏,足認上開識別證上之記載均非真實 ,參考上開說明,該識別證自屬偽造之特種文書。 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 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偽造霖園公司之付款單據,係用以表彰霖園公司向告訴人 收取附表所示款項,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堪認均屬偽造之 私文書。
 ㈢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1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4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起訴書雖漏未論及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 遂罪,然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 予審理,且本院審理時已向被告告知前揭罪名(本院卷第47 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㈣被告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王立宏」署押、「 王立宏」、「霖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偽造霖園公司付款單據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霖園 公司識別證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與「金利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揭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4之面交取款行為,係為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目 的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想 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 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 ,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 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 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 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 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參 照)。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洗錢犯行自白坦承 不諱,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雖其所犯 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參考上開說明,本院 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向告訴人面交取款再 轉交款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及洗錢犯行,並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手法訛騙告訴人, 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復生損害於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名 義人及該等文書之公共信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其所為洗錢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有意願 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本院卷第19頁),且被 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教育程度 為高中肄業,離婚,育有1個未成年小孩,從事鷹架,月收 入近5萬元(本院卷第56頁)。兼衡被告向告訴人收款次數 共14次,其中13次順利收款,並非偶發之犯罪行為,且告訴 人遭詐欺金額高達4,720萬元,損失甚鉅,若處以車手常見 之1年以上,未滿2年有期徒刑,尚不足以充分評價被告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聯繫使 用;空白付款單據1張,係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被告為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 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 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 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未 扣案附表所示付款單據共14張,雖係供被告持以向告訴人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私文書既已交付告訴人 而為行使,是該等私文書自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無從為沒 收之宣告。附表所示付款單據上偽造之署押、印文,既均屬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自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予宣告 沒收。
㈢未扣案偽造之霖園公司識別證1張,係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被告 為本案犯罪所用,無證據顯示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於本院供稱:本案報酬為抵銷債務15萬元等語(本院卷 第55至56頁),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㈤扣案現金1,915元,因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 予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取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偽造付款單據出處 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 備註 1 112年9月5日15時30分許 200萬元 警卷第49頁 「王立宏」之署押1枚、「霖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 2 112年9月14日21時40分許 100萬元 警卷第51頁 「王立宏」署押1枚、「王立宏」印文、「霖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 3 112年9月15日21時40分許 100萬元 警卷第53頁 同上 4 112年9月18日21時40分許 400萬元 警卷第55頁 同上 5 112年9月19日21時40分許 400萬元 警卷第57頁 同上 6 112年9月20日21時40分許 500萬元 警卷第59頁 同上 7 112年9月23日19時許 150萬元 警卷第61頁 同上 8 112年9月25日21時40分許 170萬元 警卷第63頁 同上 9 112年9月26日21時40分許 280萬元 警卷第65頁 同上 10 112年10月3日21時40分許 320萬元 警卷第67頁 同上 11 112年10月6日21時40分許 900萬元 警卷第69頁 同上 12 112年10月11日21時40分許 600萬元 警卷第71頁 同上 13 112年10月12日21時40分許 600萬元 警卷第73頁 同上 14 112年10月18日21時40分許 200萬元 警卷第75頁 同上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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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