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77號
TNDM,112,訴,1077,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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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00
、13073、13685、165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詩棋並無履約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民國111年11月某日起,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該 等被害人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黃 詩棋之指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黃詩棋。詎黃詩棋屆 期並未交付門票,且避不見面,該等被害人始悉受騙。案經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四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黃詩棋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 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 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品 伃、戴予豪、陳大誠鄭知宇楊葳蔡承宇於警詢中之指 訴;證人即收款帳戶所有人陳致廷、李岩叡、劉嘉慶、張晏 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7至14頁、第29至32頁、第4 3至51頁、第63至72頁、第91至94頁、第113至114頁、第127 至128頁、第155至158頁、第187至189頁、警二卷第3至7頁 、第19至23頁、第61至65頁、警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12 3至125頁、第133至134頁、偵三卷第15至16頁、本院訴字卷 第91頁)。
㈡Instagram社群軟體暱稱「lulu_1.7.0」、「happ.y1123」、



「shirley._.01」帳號頁面擷圖3張、Line通訊軟體暱稱「C indy」帳號頁面擷圖1張、Facebook社群軟體暱稱「黃瑀珊 」帳號頁面擷圖1張、陳致廷黃詩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擷圖3張、李岩叡與黃詩棋之Instagram社群軟體對話紀 錄擷圖12張、張晏芳黃詩棋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擷圖10張、張晏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4月7日儲字第1120121233號函暨附件劉嘉慶之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 120017439號函暨附件黃詩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3041號函暨附件林 致廷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詩棋之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張晏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拓元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 月14日拓字第1120414001號函1份、Facebook社群軟體公司 查詢暱稱「黃瑀珊」帳號之IP位址登錄資訊1份、查詢黃詩 棋持用手機之IP位址資訊1份、黃詩棋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手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Instagram社群軟體公司查詢暱稱 「ivy._.」帳號之IP位址登錄資訊1份、陳品伃黃詩棋之L 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1張、陳品伃之網路銀行匯款交 易明細擷圖1張、劉嘉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歷史交易明細影本1份、陳致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擷圖1張、陳大誠黃詩棋之Instagram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1張、陳大誠之 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9張、李岩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網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3張、鄭知宇黃詩棋之Instagram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張、鄭知宇 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2張、楊葳黃詩棋之Instagr am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簡訊擷圖29張、蔡承宇黃詩棋 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2張、Facebook社群軟 體「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門票入場券」社團、暱 稱「黃瑀珊」帳號、票券訂單明細擷圖5張、蔡承宇之網路 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4張、蔡承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提款明細2紙、一卡通 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一卡通字第1121031157號 函暨附件黃詩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 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112年11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見 警一卷第15至17頁、第39頁、第55至56頁、第82至83頁、第



86至87頁、第95至101頁、第107至109頁、第121至124頁、 第131至152頁、第163至184頁、第195至237頁、警二卷第71 至85頁、警三卷第13至31頁、第43至87頁、偵一卷第61至69 頁、第111至114頁、偵三卷第39至41頁、本院易字卷第79至 93頁)。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3,係以私訊方式對告訴人為之, 而附表編號2、4-6則以FACEBOOK通訊軟體之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為之,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4-6所為,亦係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然其基本 社會事實同一,且已告知被告所變更起訴之罪名,此部分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被告詐騙致告訴人戴予豪、陳 大誠、鄭知宇蔡承宇多次匯款或面交款項部分,乃基於同 一詐騙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詐騙,且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告訴人不同,應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而以非法之方式詐取 金錢,法治觀念顯有偏差、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僅賠償告 訴人陳品伃新臺幣(下同)2千元,其餘告訴人均未與之有 民事和解而賠償渠等損害,惟告訴人戴予豪、陳大誠已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自述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所 犯各罪之情節、手段、金額,與時空緊密程度,在限制加重 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均就得易科罰金者,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 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被告犯罪所得,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之iPhone 12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已於偵查中變價 )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 告沒收。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雖對告訴人陳品伃詐得1千元, 惟被告已賠償2千元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 (見本院易字卷第93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民國、新臺幣) 付款方式(民國、新臺幣) 總計金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陳品伃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2日某時許,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瑀珊」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Cindy」私訊陳品伃,向其佯稱「欲以每張8,800元之價格,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2張,須先匯款訂金1,000元」,致陳品伃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陳品伃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2年3月2日14時5分許以LINE PAY功能轉帳1,000元至黃詩棋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黃詩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2 戴予豪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姍姍」在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戴予豪見該貼文遂私訊黃詩棋表示有購票意願,黃詩棋向其佯稱「欲以6,000元之價格,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2張」,致戴予豪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戴予豪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27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府中門市)當面交付訂金4,000元予黃詩棋。 6,0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3月11日12時12分許以LINE PAY功能轉帳2,000元至黃詩棋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大誠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許,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happ.y1123」、「lulu_1.7.0」私訊陳大誠,向其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陳大誠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陳大誠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0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8,800元至黃詩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800元 黃詩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1年11月12日18時10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新光三越星巴克前之走道當面交付17,600元予黃詩棋。 於111年11月13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8,8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6日23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100元至林致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8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元至劉嘉慶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0日2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00元至張晏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1日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0元至張晏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21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800元至林致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5日00時54分許以其台新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元。 於111年12月17日1時26分許以其台新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0元。 4 鄭知宇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Xuan Xuan」在FACEBOOK「Blackpink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鄭知宇之友人楊葳(即附表編號5被害人)見該貼文,遂轉告鄭知宇可共同購票。黃詩棋另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lulu_1.7.0」私訊鄭知宇,向其佯稱「欲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致鄭知宇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鄭知宇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1日10時47分許委請鄭知宇之母匯款2,9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6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2月2日13時39分許委請鄭知宇之父匯款6,700元至李岩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 楊葳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Xuan Xuan」在FACEBOOK「Blackpink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楊葳見該貼文,遂轉告鄭知宇(即附表編號4被害人)可共同購票。黃詩棋另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lulu_1.7.0」私訊楊葳,向其佯稱「欲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致楊葳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楊葳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1日16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6,8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6 蔡承宇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1月2日12時27分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瑀姍」在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ITZY演唱會門票,蔡承宇見該貼文遂私訊黃詩棋表示有購票意願,黃詩棋向其佯稱「欲以4,800元之價格,販售ITZY演唱會門票1張」,致蔡承宇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蔡承宇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2,000元。 3,0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2月24日某時許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元。
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22677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2018627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08417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074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0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6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18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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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