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111號
TNDM,112,易,1111,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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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文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文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文卿因竊盜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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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