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409號
TNDM,112,交簡附民,409,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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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黃吳月治

訴訟代理人 黃文亮
被 告 林叡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9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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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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