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號
TPDV,113,除,4,2024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景崧
代 理 人 黃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4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