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號
TPDV,113,重訴,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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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金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3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34,8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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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