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1號
TPDV,113,訴,53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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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鄭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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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