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6號
TPDV,113,補,9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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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邱若曄律師
陳澐樺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
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民事
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勝訴啟事,以標楷體20號字體,寬26公分、
長35.5公分之半版篇幅,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國版之頭版下半頁各7日;㈢被告應負擔費用,以民事起訴狀附表
2所示方式刊登如附表1所示之勝訴啟事7日。核原告請求金錢給
付部分,屬財產權涉訟事件,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另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
前開勝訴啟事分別刊登於前開報紙及民事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網
站部分,核屬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為非因財產
權而涉訟,且訴訟標的同一,毋須併算價額,是此部分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萬5,000元
(計算式:45萬2,000元+3,000元=45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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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