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3號
TPDV,113,補,26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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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鄭淳駿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薇涵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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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