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世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毅珍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