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9號
TPDV,113,補,25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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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美蒂康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紹琥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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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蒂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