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7號
TPDV,113,補,257,20240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徐毅珍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40,48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1/1頁


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