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119,1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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