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7號
TPDV,113,補,12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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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秉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
4日止之利息3,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123,3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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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