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陳明採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林雅瑜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元40,339.48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
年1月3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28換算,折合新臺
幣為126萬1,8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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