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8號
TPDV,113,補,108,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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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添全許資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
會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
築技術學會之法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逾期不繳或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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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