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5號
TPDV,113,補,10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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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姚秋月
上列原告與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6,538,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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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