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聶承德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聶承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 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