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聲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及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聲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11 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 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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