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喻楢樵
相 對 人 喻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表明辭任清算人通知書,經郵 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