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702號
TCDV,106,司促,22702,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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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
債 權 人 許堂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慶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8月22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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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