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86號聲 請 人 巫泰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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