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86號
TPDV,113,司票,386,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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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巫泰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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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