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號聲 請 人 宋勝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利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兆利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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