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696號
TCDV,106,司促,22696,2017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96號
債 權 人 陳劉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延坤吳秋真之繼承人、洪嘉珣即吳
秋真之繼承人、洪嘉均吳秋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系統表
  ㈡吳秋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