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239號
TPDV,113,司執,7239,20240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魯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1/1頁


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