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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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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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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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
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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