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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02號
TPDV,113,司執,50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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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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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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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和安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楊志清對第三人有限責任台南 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存款等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南 巿,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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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