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960號
TPDV,113,司執,296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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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經倫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范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威勝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登記址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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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