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經倫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范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威勝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登記址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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