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598號
TPDV,113,司執,2598,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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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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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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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少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俞少驊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 債務人俞少驊已於110年12月2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 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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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