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71號
TPDV,113,司催,17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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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李淑媛(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昱蓁(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婉瑜(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孟蓉(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孟臻(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清和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上列五位同住之聲請人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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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