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聲 請 人 林綉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宏瞻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 提出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