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平分行」,設於臺北市大 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113年6月30日 29,348元 YP-0000000 002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113年7月31日 37,275元 Y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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