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范志民(即范茂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正確分配單位數及正
確基金名稱(請以聲請狀附受益憑證掛失聲請書為準),請
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受益憑證掛失聲請書總單位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