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上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政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薪資」與「資遣費」部分,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具狀陳明以謝政翰為相對人之法律依據為何?該部分債
權究存在於聲請人與謝政翰間?抑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
「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㈡承㈠,如系爭債權之債務人為第三人「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㈢承㈡,如以「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之
相對人,請具狀陳明並查報下列事項:
⒈「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業已解散或廢止
?
⒉如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應自行
至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並將查得資料提
出到院)。
⒊如已解散或廢止,則聲請人應向管轄法院查報「樂與食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如該公司未
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則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
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如無,即應以全
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㈤就主張債務人「短發薪資」部分,請陳明下列事項:
⒈主張「自民國109年3月至9月間」之差額,是否為扣除勞
健保等支出之差額?如是,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該部分
之差額之法律依據為何?如否,請逐一條列差額若干。
⒉請陳明債務人短發薪資之正確數額若干,並陳明計算式
。
㈥就對債務人請求「資遣費」部分,請提出資遣費試算表到
院,並陳明正確之資遣費數額若干。如有不符,應說明理
由為何。(聲請人應自行至勞動部網站計算,並將試算結
果陳報到院)。
二、就請求「代墊雜支」部分,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該部分債權究存在於聲請人與謝政翰間?抑存在於聲請人
與第三人「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或存在於
聲請人與第三人「當真股份有限公司」間?
㈡請陳明以謝政翰為相對人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請提出足資釋明「代墊雜支」款項為新臺幣39,196元之相
關原因事實文件。
㈣如該部分債權係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當真股份有限公
司」間,則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聲請人應
自行至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並將查得資料
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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