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債 權 人 乾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業洋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金業洋酒之歷次及最新登記資料,以釋明與瑞
典洋酒行之同一性,及組織形態與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規
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確認本件原因事實為何(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金業洋酒法定
代理人吳伊庭借款與狀附釋明資料不符),如有誤載,請
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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