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程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鍾嘉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琦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需含組織結構〈釋明獨 資事業?抑或合夥事業?〉及負責人身分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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