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7號
TPDV,113,司促,277,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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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景齊(即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段世緯之繼承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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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