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30號
TPDV,113,司促,1330,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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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
為公司?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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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