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 為公司?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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