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81號
TPDV,113,司促,118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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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仲宥(原名杜仲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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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