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仲宥(原名杜仲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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