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747號
TPDV,112,除,1747,2024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吳麗珠林健昌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0年9月12日 82年4月12日 1327萬元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