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
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萬3,9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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