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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