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41號
TPDV,112,訴,2841,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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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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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