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25號
TPDV,112,補,232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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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5號
原 告 李晉廷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一新、黃炳嘉林意盛邵郁茹周欣霓、張
雅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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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