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劉建欣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被 上訴人 蔡貴翰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複 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被 上訴人 王迺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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