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30號
TPDV,112,消債聲免,3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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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兆鎮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兆鎮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 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 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2 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已按債 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各債權人清償,與消債條例 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 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前以系爭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即108年9月28日至11 0年9月27日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 ,尚餘新臺幣(下同)8萬4,924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 中未受有任何金錢之分配,低於前揭餘額,有消債條例第13 3條後段所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 。又本院依司法事務官所製作並公告確定之債權表,核算債 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受償額如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 且認債務人聲請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8萬4,924元,據 此核算聲請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 分配額之數額」,應如附表所示。
(二)次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 權人陳報所受償金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18,130元(本 院卷第6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10,932元(本院卷第72頁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6,207元(本院卷第89 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為4,261元(本院卷第79頁)、第一商 業銀行為2,960元(本院卷第101頁)、星展商業銀行(即原花 旗銀行之債權)為2,064元(本院卷第97頁)、滙豐商業銀行為 1,815元(本院卷第77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7,585元 (本院卷第81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



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就清 償情形陳報本院,視同對聲請人主張清償之事實為自認,核 與聲請人自陳之各繳款單據金額相符(本院卷第37至39頁)。 另就國泰世華銀行及滙豐銀行部分,所受分配款皆較附表「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欄所示少1元,惟據聲請人陳報之前置協商機制客戶繳款分 配表(見本院卷第39頁),聲請人係統一匯款予最大債權銀行 即中國信託銀行,由其進行分配,且聲請人所匯金額41,162 元已逾系爭金融機構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 應受分配額之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 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 ,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元)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金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金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95,953 18,130 18,130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47,883 10,933 10,933 3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2,669 2,669 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2,609 6,207 6,207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7,955 4,260 4,260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239 2,959 2,959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6,657 2,064 2,064 8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0,211 1,816 1,816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20,824 7,585 7,585 1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903,124 20,837 20,837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97,899 7,463 7,463 合計 15,907,354 84,924 8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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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