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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24號
TPDV,112,建,124,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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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
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37萬7,0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543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
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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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