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82號
TPDV,112,家繼訴,8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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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徐文洲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徐美玲
徐文鎬
徐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徐美華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徐文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 卷第77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徐美華為兩造之手足,於民國109年3月 4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各4分之1。被繼承人徐美華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然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 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徐美玲、徐文鎬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均同意原告 之分割方法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另被告徐文慶經本院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 4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 用第824條之規定,應由法院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 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 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 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徐美華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至23頁),且為被告徐美玲、徐文鎬 所不爭執。又被告徐文慶經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 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 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 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亦未侵害未到庭之 被告徐文慶之利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 而符合兩造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 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 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 費用,應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 所示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附表一:被繼承人徐美華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華南銀行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10,069元 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3.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3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4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5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6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7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元 8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9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10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11 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86,307元 合計:4,497,376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徐文洲 1/4 徐美玲 1/4 徐文鎬 1/4 徐文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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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