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2年度,4號
TPDV,112,國貿,4,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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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正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徐曼綾律師
被 告 DAEHWA ENG.


法定代理人 Choi Wonseok
被 告 Cheonhwa Co., Ltd.(原名MAMING,INC.)




法定代理人 Sun Seungw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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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